《威海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昨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威海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按照规定,转让人在转让海域使用权时,须缴纳所得增值额40%的海域使用金。
《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用途和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其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出租。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也随之转让、出租。《办法》规定,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原海域使用权人在转让海域使用权时,应确保实际投资达计划投资总额的20%以上,且已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没有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没有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新的海域使用权人仍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应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生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意向的,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将海域使用权对外转让、出租。
——《威海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