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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本月15日起开始实施
作者:彩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本月15日起开始实施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由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政府为部分老人购买养老服务、老人年满70周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今年1月15日起5年内,我市实施新版《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全市年满60周岁的50余万老年人在就医、养老等方面可以享受到更多优待。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51.9748万人,且老年人口逐年递增。为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继2005年6月15日出台《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之后,我市结合实际,制订并实施此“新规”。“新规”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共计37条,内容涵盖了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司法维权等关系到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主要问题。与2005年出台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相比,“新规”在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制度、扩大公共服务优待范围、明确社会场所优待政策以及提高司法维权优待标准等方面实现了新突破。其中,“新规”要求,各级财政每年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实行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今后,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在高龄津贴方面,我市将具有本市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将具有本市户籍的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同时规定,我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此外,“新规”首次明确确定,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在出行、旅游及文体休闲等方面与当地老年人享受同等待遇。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本月1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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